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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下午,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审计厅、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对新修订的《甘肃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进行解读。
新修订的《规定》全文共8章48条,对内部审计的管理体制、人员配置、职责权限、审计程序、整改和结果运用、业务指导和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全面规定。《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重点明确了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规定》明确了12项审计职责,其中经过修订增加了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审计;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的审计;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的审计;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的审计等4个方面的审计职责。
同时,《规定》对内部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进行了明确,要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审计对象的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并提出单位内部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进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据介绍,《规定》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完善甘肃省审计法规体系,推动内部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实现内部审计工作有法可依,对促进被审计单位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防范风险和提质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