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个人信息泄露屡见报端。不少人会有疑问:粉丝是如何获取明星的隐私信息的?近期,北京、广东法院披露的案例显示,信息泄露直指服务行业“内鬼”。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应该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利用职务之便的犯罪行为有何进一步的规制举措?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是否也构成违法犯罪?从法院案例来看,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者,均有可能入刑。对于交通、快递、住宿、中介等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还会追加职业禁止。
判刑追加职业禁止,加大规制力度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明星行程信息10元一条,身份证号码5元一个……航空公司客服代表、航空公司系统业务员、高铁站员工为“赚外快”,有偿代查或出售明星隐私行程。最近,两则法院通报的案例令人大跌眼镜。
8月23日,北京朝阳区法院通报一起侵犯公民行踪轨迹信息案。案例显示在2020-2021年,某航空公司客服代表秦某伙同某国际航空公司系统业务员李某,利用查询航班信息的工作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向他人出售。
秦某、李某两人共同和分别单独出售他人航班行踪轨迹信息共计3000余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50余条,总获利近6万元。
近日,佛山南海区法院也披露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在该案中,自2019年起,陈某等5人利用高铁站员工等职务便利,查询及出售演艺明星搭乘高铁的行程信息或者公民身份号码等个人信息。
林某等3人通过向上述5人购买明星信息后,加价对外销售。8人违法所得合计56万余元。
两起案件极其相似,都是典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从量刑上看,朝阳区法院判处秦某、李某有期徒刑各三年,罚金各4万元;继续追缴二人违法所得。南海区法院判处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判决8人赔偿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赔偿金合计56万余元,删除信息并公开道歉。
值得注意的是,朝阳区法院还对被告人追加职业禁止。禁止秦某、李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航空客服代表类职业;责令二人支付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没收后上缴国库,注销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使用的微信号,删除存储在其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交通、快递、住宿、中介等服务行业,是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邓毅丞介绍,职业禁止针对的是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等,接触、收集、处理个人身份信息的相关从业员工,应严格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并防止外泄,如泄露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不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且还要适用职业禁止。
行踪信息也属个人信息,买卖者同罪
在8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南海区法院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抗辩理由有:部分查询内容“没有行程信息”,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佛山中院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通过内部业务系统查询自然人的高铁信息,查询结果不论显示为正常出行、退票或者根本没有行程信息,均反映了该自然人在一定时空范围内的出行状态,属于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应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那么,个人信息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
“行踪信息能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认定为个人信息。”邓毅丞认为,“个信罪”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追溯明星个人信息的产业链,源头是有些粉丝抱着猎奇的心态以身试法。购买违法途径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个信罪对买卖行为同等处罚。”邓毅丞解释,依据刑法,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在朝阳区法院公布的案情中,两位被告人张某和徐某向被告人秦某、李某购买了他人航班行踪轨迹信息共610余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80余条。张某和徐某均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南方+记者 杜玮淦
【作者】 杜玮淦
南方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