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断践行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中国银保监会组织全国银行业保险业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活动。本次活动以“共筑诚信消费环境 提振金融消费信心”为主题,围绕“金融常识教育,增强消费者信心”“注重投资者适当性教育,着力揭示保本高息等金融诈骗本质”“扎实推进银行业保险业诚信文化建设,促进金融市场公平有序”“注重重点区域、特殊群体金融教育,提升金融服务满意度”四方面内容展开,着力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提振金融消费信心。
中银三星人寿积极响应监管号召,成立领导小组与工作小组,总分公司通力协作,火热开启2023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活动!公司从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出发,聚焦社会关注热点、知识盲点、投诉焦点、非法金融陷阱,帮助消费者了解金融常识、防范金融风险。公司充分发挥志愿者力量,借助中国银行(601988)等股东资源,开展线上线下多样式多渠道立体化的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制作微电影、微动画、漫画等形式新颖的教育宣传作品,通过新媒体渠道进一步提升消费者教育宣传传播力与影响力。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中银三星人寿带您了解金融消费者八大基本权利:
一、财产安全权(金融消费千万种,财产安全第一条)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依法享有财产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二、知情权(虚假宣传都别信,风险提示要看清)
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所购买金融产品或所接受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自主选择权(强买强卖后果糟,自主选择请记牢)
金融消费者享有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权利。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公平交易权(办理业务享平等,公平交易是正道)
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享有公正、平等交易的权利。
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依法求偿权(合理投诉效率高,依法求偿有成效)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除因自愿承担已经提示的风险而造成的损失外,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金融机构确有责任的,金融消费者有向金融机构要求赔偿的权利。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六、受教育权(金融素养是块宝,接受教育早起跑)
金融消费者有接受金融消费知识教育的基本权利,特别是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等专业知识教育。
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七、受尊重权(差别对待惹人恼,充分尊重不可少)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享有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信息安全权(个人资料不外传,信息安全保障好)
金融消费者对其基本信息与财务信息享有不被金融机构非相关人员知悉,不被非法定机构和任何单位与个人查询或传播的权利。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中银三星人寿作为中国银行旗下的寿险公司,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以客户为中心”的企业核心价值观紧密结合,坚守诚信与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健康的金融消费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银三星人寿在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