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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涉及提高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额度、加大保障性住房支持力度、强化对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支持力度、完善住房公积金“租购衔接”政策、推行“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新模式等。


无房职工未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的,每人每月提取金额上限由700元提高至1400元;无房职工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及房租发票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配偶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由2500元提高至3000元。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新市民及青年人,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可按月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用于支付房租。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将申贷时点一年内的租赁提取金额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以促进“租购并举”。


此外,租赁企业已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备案登记并纳入住房公积金支付体系的,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承租职工可按月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据实支付房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职工申请,直接将住房公积金划转至租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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