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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实现煤矿水害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有效防范煤矿水害事故,山西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办法(试行)》,要求各煤矿企业真普查、普查真、真治理,动态推进,精准掌握采掘区域各类水害隐蔽致灾因素,确保煤矿开采活动区域内水害情况查清楚、治到位。
该《办法》要求,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必须开展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在复产复建前必须完成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范围应当为全井田及开采可能影响范围,重点为影响未来五年采掘接续规划的区域。煤矿存在采空区或小(古)窑破坏区复采、边角煤开采、“三下”开采、急倾斜煤层开采、反程序开采等特殊条件开采,新建矿井或生产矿井进入新煤层、新采区开采,减量重组煤矿在开采完保留煤矿资源后按分期开发时序对被重组煤矿剩余资源开采等情形时,必须先行全面查清水害隐蔽致灾因素,否则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
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应当坚持“超前实施、普查清楚、措施有效、综合治理、科学评价”的原则,煤矿企业要制定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计划方案或设计,明确普查责任分工、范围、方法、手段、时限等,全面查清各类水害隐蔽致灾因素。煤炭企业及所属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保障资金投入;总工程师是防治水工作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实施好普查工作和技术管理,严格组织会审、审批,确保取得实效。
该《办法》要求,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过程中,对已有三维地震及其它物探资料成果,应结合采掘揭露情况,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进行二次精细解释,有条件的煤矿要开展高密度三维地震精细勘探,实现复杂、小微构造的精细对比、精细标定,提高普查精度。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实施单位,应当重点对普查质量、普查出的水害隐蔽致灾因素以及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编制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
该《办法》要求,煤矿应充分应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强化“治理有效”,严格落实“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在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或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露天煤矿开采对受影响的含水层或水体,要超前采取疏干、帷幕注浆截流等措施,严格控制水体进入采场,并对地下水位、水压及涌水量进行观测;对边坡存在地质软弱结构面的,要修筑截水沟,防止水渗入边坡体发生滑坡、坍塌,必要时采用钻孔桩、抗滑桩等工程措施。要加强监测预警,年底前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实现煤矿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和水害风险在线监测,正常生产建设露天煤矿建设完善监测预警系统并实现全国联网。
该《办法》明确,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复工复产验收等工作时,要对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严格审查、核查、考核和验收。将煤矿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纳入日常检查执法内容,以严格精准执法推动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落实落地。
同时,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把承担普查业务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治理业务的专业施工单位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发现相关机构(单位)不具相应资质、不具专业能力,未与煤矿签订专门协议从事普查治理工作,违法转包、分包,出具虚假、失实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