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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公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资本新规”),拟于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资本新规”及25个附件共约40万字,是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办法的全面修订,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体系,提升银行资本监管的匹配性和有效性,推动银行业持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质效,扩大和深化金融业“双向开放”。
资本是商业银行抵御各类风险的重要屏障,是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基础,资本管理是商业银行的基础制度和金融监管的关键抓手之一。2012年6月,原中国银监会公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确立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基本制度,在推动银行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对接国际监管规则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十多年来,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原《资本办法》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开始显现。如,对部分债权的风险权重较为单一,未充分反映风险实质;未充分体现差异化监管思路,对中小银行要求过高。与此同时,国际监管制度也进行了改革。如巴塞尔委员会2017年12月公布《巴塞尔协议III:后危机改革最终方案》(以下简称“巴III”),要求各成员按期实施。因此,根据内外新变化、新情况,及时修改调整资本管理相关规则,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性。
因此,此次公布的“资本新规”主要是将国际监管规则新标准与我国实际有机结合,形成更加符合国情的资本审慎监管制度。与原《资本办法》相比,修订内容体现在三个方面:修订重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完善调整监督检查规定,提升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其中,最突出的变化是体现差异化监管思路,着力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超过四千家,数量多、分布广,业务规模、风险特征千差万别。《征求意见稿》借鉴欧美等成熟国家的分类监管做法,按照银行规模和业务不同,将银行划分为第一档(规模较大或跨境业务较多的银行)、第二档(资产规模和跨境业务规模相对较小的银行)、第三档(主要是资产规模小于100亿元的银行)等三个档次,匹配不同的资本监管方案,在资本管理规则、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信息披露等要求上分类对待、区别处理。这就大大提高资本监管与银行实际的针对性和匹配性,既加强对大中型银行的资本监管,推动银行业保持发展稳健性;又适当降低中小银行合规成本,引导其聚焦于服务县域和小微企业。值得注意的是,差异化资本监管并未降低资本监管要求,而是在保持银行业整体稳健的前提下,对中小银行适用专门的资本监管规则,激发中小银行的金融活水作用。
“资本新规”如果正式实施,将产生四个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提升银行风险管理水平。新规形成自我约束和市场监督的双效机制,有助于保持银行体系稳健性,更好地守住风险底线,防范金融风险。二是提高银行资本监管匹配性。新规采用分档分类监管,将差异化监管落到实处,既减轻中小银行合规成本,又节约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率。三是增强银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特别是降低地方政府债券、优质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资本占用等,将引导银行进一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四是有助于扩大和深化金融业开放。新规对接巴塞尔协议III等国际规则,主动适应金融高水平开放要求,将促进我国金融业“走出去”“引进来”。此外,在全面注册制改革正式落地的背景下,新规将更好地支持银行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丰富资本补充形式,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倒逼并激励我国资本市场发育,提高直接融资比例。
“巴III”公布后,我国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在对接“巴III”标准等方面进行讨论和准备。2021年4月,银保监会要求国内主要银行提前做好实施安排。总体来看,银行业对“资本新规”实施早有预期和一定准备。从监管部门测算看,新规实施总体上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影响较小。新规拟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给商业银行预留较为充足的过度时间。
但是,应充分考虑全球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杠杠率要求以及逆周期资本附加要求等因素,以及目前银行业面临的多重挑战,尽量降低叠加监管要求给银行业带来的冲击。商业银行应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根据本行情况和新规要求进行全面测算,并在基础上做好制度、人员、系统等方面的准备。同时,加快建立商业银行资本补充长效机制,一方面银行应通过内外源方式相结合持续补充资本,尽快落实和满足新规要求;另一方面,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统筹配合,继续加强对银行补充资本的支持力度。
(董希淼系招联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中国电子银行网专栏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