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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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应保障劳有所得

——关于最低工资、社保在政府采购中应用的探讨

■ 古力明

近年来,我国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增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相关部门根据地域差异、行业不同,明确了最低工资标准、社保基数和缴费比例,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也有着重要体现。

依法缴纳社保作为资格性条款,列入了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那么,在政府采购项目运行时,特别是以团队人员为主的项目,是否可以把人员的社保作为评审因素?如何进行测算?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如何把控?这些问题已成为政府采购工作的分歧点,由此出现的项目废标、投标无效、质疑投诉有所增加。通过与社保、医保、法律顾问及相关投标企业深入交流,笔者结合日常项目运行,作如下分析和探讨。

关于能否把人员社保列入评审因素问题,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规定,不得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那么,人员社保是不是资格条件?关于这个问题,有关部门作出了明确答复:“若为团队人员缴纳社保证明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密切相关,则可作为评审因素。若该证明与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无关,则不宜作为评审因素。”由此可见,如劳动密集型的物业、保安类项目,可以将人员社保作为评审因素,而家具、办公设备类项目明显不适合。

关于如何测算的问题,在最低工资方面,多数地方都规定了相关标准。以山东省为例,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山东省对各县市区月工资最低标准划分了三档,其中历下区、市南区等为2100元,长清区、胶州市等为1900元,沂源县、阳信县等为1700元。

在社保缴费基数方面,多地也有规定。仍以山东省为例,企业为职工社保缴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其中,养老、失业、工伤缴费基数下限为4378元/月,医疗(生育)缴费基数下限为3980元/月。山东省各地市对企业社保缴费比例有不同规定,以国家划分工伤的第二档为例,济南养老16%、失业0.7%、工伤0.32%、医疗(生育)8%,烟台养老16%、失业0.7%、工伤0.48%、医疗(生育)7.8%,德州养老16%、失业0.7%、工伤0.32%、医疗(生育)7.5%。

关于执行何地标准的问题,因劳动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所以社保应执行项目所在县市区的最低标准。

关于社保标准,因各地社保缴费比例不同,且没有社保缴费应低于政府采购项目所在地标准的明确规定,所以该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分歧。关于这一问题,本着客观实际、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一物业公司的张经理认为,做人工费用测算,社保与工资是一体的,工资须满足当地工资标准,社保不能套用另一个标准,她举了公司的实际案例,其曾经参与的一个安徽项目,工资采用安徽的标准,那社保也要参照当地标准。另一物业公司的方经理介绍,公司一直关注各地社保缴费比例动态变化情况,均按项目所在地进行人工费用测算。

同时,笔者认为,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保基数和缴费比例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变化、费用支出、行业风险等因素,比如,烟台的工伤缴费比例明显高于济南、德州等地,外地职工到烟台工作的话,工伤缴费比例不应低于当地标准。为推动政府采购项目顺利进行,建议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制定招标文件时,明确人员工资和社保标准。最后,笔者认为,职工投身政府采购项目所在地建设,相关工资收入、风险保障要有妥善的安排,让劳动者成为真正的受益人。

(作者单位: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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