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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集团”)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融信集团作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发行人,未按规定对控股子公司商业票据已逾期未兑付情况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该情况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规定。依据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前对2022年以来对债务逾期情况进行梳理,并补充披露。同时,要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对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融信集团表示,公司收到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目前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进行讨论及情况汇总。公司将在期限内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自查梳理并进行相关披露。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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