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明星张继科风波持续发酵,目前,已有多家品牌方终止了与他的商业合作。

4月3日,记者致电张继科代理律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曙光,对方表示“还未起诉,作为代理人暂时不做任何回应”。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年收入曾达6000万元

被曝16岁涉赌,曾比赛期间去赌场
据九派新闻,2015年7月中新网曾报道,有德国媒体曝光,2015年3月份国乒在德国参加比赛期间,张继科被发现曾经偷偷溜出酒店,和一群人一同离开,“他们的目的地是赌场……”
而早在2004年,张继科16岁的时候就被《体坛周报》曝出涉赌,文章称:2004年年底,张继科因为借某位乒坛大腕的银行卡参与赌博性质的“游戏”,输钱后无法面对残酷的现实而在外出比赛的过程中离队出走,几经辗转后才被找到。

环球人物公众号今日在《张继科往事》一文中也写道:“2015年,有德国媒体专访张继科,并爆料他当年是因‘非法体育博彩’被国家队开除。”

2015年,德国《明镜周刊》曾采访张继科

相关消息传出后,很多人希望张继科站出来回应。直至今日,他依旧未对当年的事情做出解释。

虽然被舆论质疑,但张继科长年积累的热度并未下降,吸金能力在体育圈也名列前茅。2017年,《体坛周刊》公布了中国体坛财富榜,张继科2016年以6000万元收入排在第二,仅次于孙杨。

中央政法委:要查清三件事

中央政法委微信公众号今日发布《“张继科”刷屏,要查清三件事》一文,文章指出:“巨额赌债”“女星私密视频”“敲诈勒索”……当这些关键词集合到一起时,一场流量的狂欢已然开始。“搬来小板凳吃瓜”是网友的普遍心态,网友可以有,但有关部门不行,切实肩负起职责,才能扫清网上的一地鸡毛。

要查清有没有人违法犯罪。这些热词个个涉嫌违法乃至犯罪,早已超出“民不举官不究”的范畴,查清违法犯罪行为到底是否存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有关部门对已经查清的尽快公布,没有查清的尽快行动起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会因为“特殊身份”而被网开一面,该严惩的严惩,该澄清的澄清,这是大家对公平正义最质朴的期许,这份期许理应被满足。
要查清有没有人造谣诽谤。违法犯罪自然不能被放过,造谣诽谤当然也不能被容忍,查清事实才能给所有人一个交代。没有人应当遭受不白之冤,是不是“实锤”也不能听一面之词。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争吵不休的时候,就应当有权威部门站出来,用证据确凿的事实定分止争,如有谣言,定要让造谣者付出代价。这是我们对秩序最真挚的向往,这份向往理应被回应。
要查清有没有人浑水摸鱼。每有“热点”,必有人“看热闹不嫌事大”,有的兴风作浪推波助澜,有的嘲讽谩骂充满暴戾之气,有的趁机编造虚假信息收割流量。这些乱象有如“借尸还魂”,在一次又一次的“热点”中死灰复燃,网友已经忍的太久,必须严查严管。所谓“网络热点”就应当在法律与秩序的轨道上归于平寂,让所有人在惩恶扬善的“大结局”中收获安心,这是所有网友的心愿,这个心愿理应被实现。

人民文娱评张继科事件:不要让女性成为话题焦点!

人民文娱也就张继科事件发声。文章指出,在这件事情上,女性不该成为话题焦点,更不该成为被评论、被审判的对象,她们没有做错任何事!

文章提到,首先,传播、泄露他人隐私就已是侵权行为,我们坚决抵制和谴责。其次,部分网友在评论区叫嚣着“求视频”“求资源”,甚至还有人回复“看过,加微信”,借此骗钱牟利。同时,还有人提出类似“受害者有罪”、“完美受害者”等论调,不怀好意地将无辜者推向风口浪尖,不仅彻底带偏了舆论,也给他人造成了二次伤害。

为什么每次发生这样的事情,女性总是成为话题焦点?我们都关注着事件水落石出的时刻,也希望那些不怀好意的评论适可而止,把注意力放在真正违法违规的事情上,而不是在其中起哄、揣测、聚焦隐私。

张继科的声明若有违事实是否需担责?律师解析

那么,如果该爆料属实,张继科在该案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聂洋城介绍,若该爆料为实,张继科的债主向该女星勒索钱财,极有可能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张继科是否承担责任,视其是否与债主构成共犯。如果张继科将私密视频给了债主,并与其进行合谋,包括共同商议等,对该女星进行敲诈勒索,二者的共同行为导致了共同的犯罪结果,则二者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反之,如果张继科不具备与债主共同敲诈的故意,未参与敲诈勒索的环节,只是将私密视频卖给或以其他方式转给债主,则不认定为共犯,即无需为债主的敲诈勒索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判定是否存在合谋,现实中取证不易,需要债主提供相关证据,包括录音等。

此外,聂洋城表示,工作室发布的声明一般用于对公众表态,只是一种对外公开的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其中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等情节,对他人产生不良影响的,也可能侵犯名誉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若法律声明中具有违背事实的内容,导致他人人格及名誉的毁损,并且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则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

(来源:综合中央政法委长安剑、法治日报、人民文娱、环球人物、证券时报等)

统筹:王长善 编辑:王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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