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业界关注的深圳万科前轮值总经理张海涛被指控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8月18日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深圳万科一战略合作单位负责人郑得成同日受审,罪名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行贿类犯罪的本质是“用金钱换利益”,本次的庭审焦点,围绕张海涛与涉案案名供应商之间的经济往来,到底是行贿、索贿还是民间借贷而展开。当日庭审持续了约5小时,法院未当庭宣判。
同学举报多笔“借款”
(资料图)
张海涛,深圳万科东区地产公司执行合伙人。在2020年年底离职前,他是深圳万科的副总经理、“城市更新项目群”的负责人。
据此前媒体报道,万科集团曾经历人事动荡。2016年至2019年间,深圳万科的总经理人选迟迟未定,在项目操盘层面,包括张海涛在内的3位副总经理,曾轮值担任总经理。
在万科集团层面,张海涛属中高层干部。他的一名好友介绍,张海涛曾担任万科旗下数十家子公司法人代表,其做事果敢,尤其在负责深圳的旧城改造项目工作中,善于协调各方关系,并常常直接向位于同一城的万科集团总部汇报工作,“很多累活、麻烦事,都是他去解决。”
本案中,张海涛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郑得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据去年9月29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深盐检刑诉(2021)93号」,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海涛在深圳万科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借款”名义,向万科公司战略合作单位负责人——被告人郑得成(挂靠深圳市裕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季某(深圳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发(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索要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285万元。
这些“贿款”总计15笔,其中2015年8月至2019年4月,张海涛以“借款”名义向郑得成索要贿赂,郑得成通过其本人及亲属洪某亮、郑某旋、张某伟、王某威等人银行账户,分12次共计人民币685万元,转至张海涛指定的潘某玉账户。
另外,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张海涛以“借款”名义向季某索贿,季某通过其本人及兄长账户,分2次共计人民币400万元,转至张海涛指定的潘某玉账户;2019年10月,张海涛又以“借款”名义向黄某发索贿,黄某发通过其亲属徐某珍账户,将人民币200万元转至张海涛指定的潘某玉账户。
▲检察院起诉书。
张海涛之所以被查,源于其安徽安庆籍小学同学王某某的举报。
张海涛的家人告诉红星新闻,2015年张海涛欲购一处房产,因限购,他委托在深圳某物业公司当保安的王某某代持后产生矛盾,该同学质疑张海涛资金来源,遂向万科南方区域监察审计部门举报。
《起诉书》提到的潘某玉,是深圳万科的报批报建专员,常为张海涛跑腿。深圳万科的监察审计人员接举报后发现,2017年8月21日,潘某玉从其招商银行(行情600036,诊股)账户分3次将1500万元转至王某某的农业银行(行情601288,诊股)账户。此资金为张海涛所有,深圳万科认为,该金额超出了张海涛、潘某玉个人正常年度收入,二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
2021年1月11日,深圳市公安局对“张海涛等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立案侦查。
补签借据,否认行贿
张海涛被警方从深圳市龙岗区雅园路某小区的家中带走的时间,是2021年1月13日早上6点多。张海涛的妻子张某娜说,彼时张海涛被万科集团内部调查数月,“他工资被减半,并被迫离职。”
据《起诉书》,“借款”给张海涛最多的,是郑得成。
现年60岁的郑得成是广东潮汕人,于1980年到深圳建筑工地打工,1996年起开始承接一些小工程。郑得成的家人介绍,郑得成挂靠裕灿建筑公司,过去10年间与深圳万科签订了数十个工程合同,累计工程款数亿元。
郑得成的家人称,郑得成认识张海涛时,张海涛只是万科天琴湾项目的一个小领导。郑得成与张海涛关系不算密切,二人之间“很少联系”,以至于张海涛后来升至深圳万科管理层时,郑得成甚至不知其具体职务。
郑得成的家人解释,郑得成打给张海涛的钱,全是投资借款。约6年前,郑得成在某工地上见到张海涛,张首次提到万科有创投项目,称这些创投项目利润高,如郑参加,可拿到10%的年利润,于是郑陆续投入了685万元。
这些钱通过郑得成及家人的多个账号转到潘某玉账户,后再转至张海涛账户。张海涛告诉警方,他的借款之所以通过“秘书”潘某玉的账户转帐,是为了“有个见证”。
郑得成的儿子郑某鑫告诉红星新闻,2018年8月15日,潘某玉曾受张海涛之托,代张海涛写过一张575万元共9笔借款的总借条给郑得成;2020年8月,因万科集团监察审计人员调查张海涛,张海涛又安排她补了总计685万元借款的各单笔借条给郑得成。
▲2018年8月,张海涛指示属下潘某玉,向郑得成出具借条,注明借款用于跟投。
这些补签借据中,双方约定了3年或者5年的借期,且约定了本金年化利率10%的利息。被万科内部调查后,张海涛于2020年12月将上述本金及利息,从借款账户原路转回。
同一时间补签借据的,还有起诉书中提到的季某及其亲属借出的400万元。
“我与张海涛有私交,但从没一起吃过饭。”季某称,2015年8月底,张海涛将其约到深圳龙岗万科大厦的办公室,称万科公司内部有要求管理层跟投的规定,需向其借款100万元,季某遂将100万元转至张海涛指定的潘某玉账户。第二年,其兄长又转帐300万元至同一账户,转账备注“借款”。
证据显示,季某之所以愿意借款,是因为“不好意思拒绝”。2017年,他向张海涛要过借款,但张海涛称“跟投的钱还没下来”。张海涛也曾主动向季某解释,“投款还没有回,(还款)还需要一点时间。”
季某表示,他第二次借款之所以从兄长账户转帐,是因为他参加万科的供应商大会时,宣誓不能和万科的工作人员有资金往来。季某告诉警方,他这400万元“就是借”,他没有借此向张海涛谋取竞争优势,张海涛也从未在项目获取、验收等方面,为他的公司提供过任何便利。
庭审焦点:
控辩双方对“汇总借条”真实性存争议
落款时间为2018年8月15日“借条”,是本案的核心证据之一。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的确认,控辩双方存在争议。
公诉人称,郑得成使用多人账户,以借款名义向张海涛行贿的事实已经查清,虽然郑得成拒不承认其行贿的犯罪事实,但承认其与张海涛之间有经济往来,而被告人张海涛、郑得成二人,都无法就此经济往来作出准确、统一的解释,尤其是在控辩双方都很关心的2018年8月15日的借条上,居然没有借款人张海涛的名字,这显然不符合借款的基本特征。
张海涛的辩护人胡定锋认为,2018年8月15日形成的《借条》与《借款费用统计表》,是张海涛与郑得成指派公司财务人员和经办人,对三年多来的借款进行对账后双方确认的,如是“贿金”,双方不可能进行对账。《借条》未注明张海涛的名字,只是为了规避深圳万科公司管理人员不得与供应商发生金钱往来(包括借款)的制度规定。
郑得成的辩护人李扬指出,本案能够证明案涉685万元系借款而非行贿款,均有直接证据加以证明,如郑得成要求张海涛每笔借款都出具了借条、转款时备注了借款字样的转账凭证、中途双方对借款对账后形成的借款统计表、张海涛归还本息的凭证,以及作为借贷双方一直坚称系借贷关系的辩解等等。反之,公诉机关指控张海涛以借款名义向收受郑得成贿赂则完全靠推定而来,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能够证明。
在法庭上,郑得成称,他被抓后,名下公司陷入瘫痪。在最后的陈述阶段,郑得成称自己文化不高,但相信法院会给予公平公正的判决,并请恳请法庭把自己“放出去”。张海涛则称遭万科集团“少数人”构陷,并请求与万科集团高层“对话”。庭审中,张海涛对自己的频繁借款作出如下解释:因万科集团对管理层成员设定了“强制跟投”规定,自2014年5月至2020年5月间,他参与公司强制跟投项目40个,参投金额高达4000多万元。由于自己没有闲置资金,且“鹏金所”(注:鹏金所系万科领衔多家上市公司联袂打造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融资成本比较高,为缓解公司项目跟投带来的资金压力,于是先后向郑得成、季某、黄某发借款1285万元。他从来没有占有借款的想法,也从未给借款人提供过任何便利,并表示,他在深圳万科仍有1495元项目跟投款尚未到期分配,到期后可用于归还其他借款。
此外,在举证质证阶段,张海涛的一名辩护人指出,指控张海涛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关键证据,系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九大队向深圳万科职员周某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与万科集团南方区域协同中心监察审计部门先前与周鹏的《谈话记录》高度相似。经比对,二者提问方式、顺序、标点符号雷同,且存在“诱导式发问”。两名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克隆” 了深圳万科内部谈话记录方式获取证人证言,“这样获取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公诉人未在法庭上就这两份笔录作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