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越野车,驰骋山间荒野,是许多年轻人的梦想。但是,逐梦也要遵守法律。近日,记者从嵩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例:一男子购买越野车后,酒后驾车带着亲友到河滩测试车的越野性能时,不慎坠入河中,造成两人死亡。

悲剧 酒后到河滩测试越野车性能造成两人死亡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去年夏天,30岁的嵩县居民王某购买了一辆越野车。一天晚上,他与朋友张某及张某妻子陈某聚餐。其间,王某和张某均饮用了啤酒。

次日凌晨0时左右,王某驾驶自己新购买的越野车,载着张某、陈某到附近一处河滩的鹅卵石河道测试汽车越野性能,汽车不慎坠入河中。

发生意外后,张某通过自救脱离危险,陈某及王某死亡。

起诉 要求管理部门及河道采砂场赔偿72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张某认为当地水利、水库管理部门及事发地乡镇政府作为河段水域保护、利用、修复治理、监管、执法、整治部门,各部门之间应当协调联防联控,共同维护河道稳固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但是,事发时各单位部门均未在事发河道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等,存在巨大安全隐患,也未就河道深坑等隐患进行整治填埋,造成管理区域内人员伤亡,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张某还认为,采砂场老板宋某、付某未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事发河道及其附近从事非法采砂行为,影响了河势稳定,改变了河床部分地貌,形成深水坑,客观上产生了危及公众生命及财产安全的隐患,且未在事发河段设立警示标志和回填深坑,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张某遂将某行政机关、某水库管理局、某乡政府、采砂场老板宋某、付某诉至嵩县人民法院,要求五被告共同赔偿妻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抚慰金等共计72万余元。

判决 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事故发生地点在某水库库区界内。该水库是一座以防洪为主,结合灌溉、供水、发电等综合利用的大型水库。”嵩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行湘波说,经查,该水库安全义务主要是确保行洪、输水安全运行及水利设施健全、功能完好,以保护库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水灾危害,对在该区域内从事其他活动的人员并不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张某、陈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深夜乘坐酒后驾驶人员的车辆到河滩测试汽车越野性能本身具有危险性,是一种冒险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该水库的管理局已设置警示牌,警示牌内容为“水深危险,严禁游泳、垂钓、捕鱼”字样,明确了事故发生地点存在的危险性,已经尽到警示义务,因此与陈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行政机关是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但事发水域不属于其管理范围,不存在过错,因此与陈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乡政府是行政机关,但不是实际管理单位,不存在过错,因此与陈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采砂场在其他路段河道,距离事故发生地较远,被告采砂场老板与陈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河滩并非公路,地势复杂、高低不平、软硬不一,隐藏着很多危险,也非汽车正常活动及通行场所,测试汽车性能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到符合规定的场所进行。本案肇事车辆驾驶人不顾自身与他人安全,深夜酒后进入极容易发生事故的河滩等非正常路面测试汽车性能,原告及其妻子应当对此类危险行为的后果有一定的预见性。”行湘波说,本案受害人意外坠河身亡,令人同情,这也警示大家,一定要依法依规安全驾驶车辆。(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孙丛丛 曹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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