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从明确相关票据性质与分类、强调真实交易关系、强化信息披露及信用约束机制、加强风险控制等方面对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

《办法》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为维护票据市场平稳运行,《办法》对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比例限额要求设置一年过渡期。人民银行表示,在过渡期内,将稳妥有序引导超限金融机构压降承兑和保证金比例,防范过度承兑引发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1997年,人民银行发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央行、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近年来随着经济金融形势及票据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暂行办法》中有些规定已不适用,亟待修订调整以促进市场规范。

商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办法》(征求意见稿)曾于今年1月14日至2月14日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人民银行11月18日对此前征求到的集中意见进行了反馈,其中,有意见建议“保留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1年,或部分品种保留最长付款期限1年”。对此,人民银行回应表示并未予以采纳,原因在于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由1年调整至6个月,部分不合理拉长账期的票据将退出市场,有利于减轻中小微企业占款压力,维护公平交易关系,优化营商环境。

2020年5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就提出,研究将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1年缩短至6个月。此次《办法》在第二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应当与真实交易的履行期限相匹配,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事实上落实了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

除此之外,《办法》还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商票承兑人财务状况等方面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例如,《办法》要求承兑人应当做到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付款能力。

对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和保证金余额设置比例上限——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的15%;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吸收存款规模的10%等。上述负责人指出,敦促银行、财务公司等承兑人将票据承兑规模控制在合理水平,有利于提升其自身流动性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强调真实交易关系

相比于征求意见稿中的“真实交易关系”,《办法》将表述进一步强化为“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上述负责人指出,“强调真实关系”是《办法》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承兑人开展承兑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查出票人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申请贴现,应当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该负责人表示,这有利于“促进商业汇票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商业贸易,防范脱离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出票。”

除此之外,《办法》还明确了相关票据性质与分类——商业汇票包括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明确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

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信用约束机制。《办法》要求,在前期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相关公告基础上,将信息披露范围扩大至银行承兑汇票;要求承兑人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强化了对承兑人的信用约束机制。人民银行表示,后续将由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发布操作细则,进一步明确银行承兑汇票信息披露等具体操作要求。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指出,《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对近年来票据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针对性管理要求,促进市场主体务实、合理展业,除了防范虚假出票,减轻中小微企业占款压力,提升银行流动性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外,还为供应链票据进一步发展夯实法制基础,推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同时,进一步提升了市场透明度,健全市场化约束机制,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管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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